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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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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幣結算及清算業務(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業務),應取得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上述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之項目、內容及相關風險管理機制(應包括於發生流動性及清償性危機時,其總行承諾妥予協助處理、承擔全部清償性責任及流動性支援)之文件。
  2. 2.人民幣清算行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並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 一、訂定與金融機構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之範本,並事先報本行同意。 二、依前款經同意之協議範本內容,提供有關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並充分供應及妥善回收人民幣現鈔。 三、依本行規定提供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之金融機構名單及清算業務相關統計資料。 四、於本行參酌前項第一款認可文件所載授權期限所給予之專營期內,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0條,指定銀行欲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幣清算行,需向本行申請許可並取得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的認可。申請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包括上述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的項目、內容和相關風險管理機制文件。 根據該法條第2項,人民幣清算行在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時應遵守一些規定。首先,須訂定人民幣清算協議範本,並在事先獲得本行的同意。其次,根據同意的協議範本,提供人民幣的結算和清算服務,並充分提供和回收人民幣現鈔。 第三,根據本行的規定提供與人民幣清算協議簽署的金融機構名單和相關統計資料。最後,在本行所核准的專營期內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的人民幣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根據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一)字第八三一七九六七五號函釋,目前台灣尚未開放人民幣進出入台灣地區及兌換新台幣,也未開放銀行業經營新台幣兌換人民幣的業務。因此,該法條中所提到的人民幣清算行是指在大陸地區獲得認可,可以進行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業務的銀行,並不適用於台灣的銀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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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幣結算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