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金融機構,均得與人民幣清算行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其屬國內金融機構者,應以經本行許可得辦理外匯或人民幣業務之銀行業為限。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1條,國內、外金融機構可以跟人民幣清算行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金融機構是國內金融機構,則必須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可以辦理外匯或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業機構才能進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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