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管理,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之規定: 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於人民幣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帳戶,始得辦理人民幣業務;於大陸地區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並將其簽訂之清算協議報本行同意備查者,亦同。 二、承作與跨境貿易相關之人民幣業務,涉及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應透過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進行結算及清算。 三、業經本行許可得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者,得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 四、承作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每人每次買賣現鈔及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均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五、承作於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業務,每人每次提領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六、承作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業務,其對象應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並應透過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為之;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且每人每日匯款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八萬元。 七、其他本行為妥善管理人民幣業務所為之規定。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2 條,銀行業在辦理人民幣業務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開立人民幣清算帳戶:除非本行另有規定,銀行需在人民幣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帳戶才能進行人民幣業務。若在大陸地區有代理銀行的情況下,還需在該代理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并將簽訂的清算協議報告本行以獲得同意。 2. 跨境貿易相關業務的結算與清算:承作與跨境貿易相關的人民幣業務,涉及資金進出大陸地區的,需要通過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進行結算與清算。 3. 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經本行許可的銀行可以直接辦理人民幣現鈔的買賣業務,具體辦理方式需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4. 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承作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時,每人每次買賣現鈔以及每日透過帳戶買賣的金額,均不得超過人民幣二萬元。 5. 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業務:承作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業務時,每人每次提領的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萬元。 6. 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業務:承作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的業務時,匯款對象應限定為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個人,并且需透過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辦理。匯款需屬於經常項目,且每人每日的匯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八萬元。 7. 其他本行為妥善管理人民幣業務所制定的規定。 以上資料來自最新版的《台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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