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銀行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銀行業必須向本行(即台灣銀行)申請許可,經發給相應的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方能開展外匯業務。 2. 根據本辦法或其他本行的相關規定,如果一項外匯業務正處於銀行業的函報備查範疇內,則在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函報備查程序後,即視為經過本行的許可。 3. 除非依本辦法或本行其他規定,否則銀行業不能從事未經本行許可或備查的外匯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銀行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的相關行為進行管理和流程控制,以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在第2款中提到的函報備查,指的是銀行在辦理某些特定的外匯業務時需要向本行提交相應的報告和紀錄,以便進行審查和監管。這些規定和程序有助於確保銀行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符合相關法規和監管標準,並保護投資者和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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