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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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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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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
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
非
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外匯業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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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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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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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5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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