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2. 2.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
  3. 3.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外匯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銀行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銀行業必須向本行(即台灣銀行)申請許可,經發給相應的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方能開展外匯業務。 2. 根據本辦法或其他本行的相關規定,如果一項外匯業務正處於銀行業的函報備查範疇內,則在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函報備查程序後,即視為經過本行的許可。 3. 除非依本辦法或本行其他規定,否則銀行業不能從事未經本行許可或備查的外匯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銀行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的相關行為進行管理和流程控制,以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在第2款中提到的函報備查,指的是銀行在辦理某些特定的外匯業務時需要向本行提交相應的報告和紀錄,以便進行審查和監管。這些規定和程序有助於確保銀行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符合相關法規和監管標準,並保護投資者和公眾的利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