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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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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2. 2.本辦法所稱外匯證券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之證券商。
  3. 3.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解釋如下: 1. 證券業:指根據證券交易法和證券商設置標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的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 2 條。 2. 外匯證券商:指經中央銀行(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的證券商。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這些概念的定義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 以上解釋參考了相關法規和規定,並提供了相關的法條和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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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