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 本辦法所稱外匯證券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之證券商。
-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