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解釋如下: 1. 證券業:指根據證券交易法和證券商設置標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的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 2 條。 2. 外匯證券商:指經中央銀行(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的證券商。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這些概念的定義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 以上解釋參考了相關法規和規定,並提供了相關的法條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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