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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 (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 (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十)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二、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三、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四、其他經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匯業務。
  2. 前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者,該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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