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外匯業務的範疇,包括與證券相關業務、即期外匯交易業務、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以及其他經過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外匯業務。 其中,與證券相關業務涉及以下項目: 1.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指以外幣計價的國際債券業務。 2. 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指自行進行對外國有價證券的買賣業務。 3. 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指與外匯有關的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4.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指受託進行對外國有價證券的買賣業務。 5.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指代理進行外國債券的買賣業務。 6. 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指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參與證券商業務。 7. 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指國內外幣計價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8. 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指擔任境外基金機構的總代理人業務。 9. 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指擔任境外基金機構的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10. 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指以信託方式辦理與外匯相關的財富管理業務。 此外,第2項規定了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的業務,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 以上是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和相關資料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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