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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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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自行或委託銷售機構銷售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申購、買回時,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有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 二、投資人經由總代理人以境外基金機構名義於國內銀行設置基金專戶,或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或經由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或證券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方式申購境外基金者: (一)以新臺幣申購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 (二)以外幣申購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 (三)業者於收到申購、買回款項時,其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立即辦理,並分別匯出境外基金機構或匯入投資人指定帳戶。 三、投資人以外幣申購者,經轉換為不同幣別之境外基金後,買回時得以該基金計價幣別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7條,證券業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時,收付款項的方式有以下規定: 1. 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的境外帳戶收付款項時,申購和買回的款項交易都應以外幣進行。 2.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以境外基金機構名義在國內銀行設置基金專戶,或者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的銀行專戶,或者透過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或者證券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方式申購境外基金時: a. 以新臺幣申購的話,相關款項的收付都應以新臺幣進行。 b. 以外幣申購的話,相關款項的收付都應以外幣進行。 c. 當證券業者收到申購或買回款項時,涉及新臺幣結匯的問題,應立即辦理並分別匯出到境外基金機構或匯入投資人指定的帳戶。 3. 投資人以外幣申購後,如果轉換為其他貨幣的境外基金,則在買回時可以用該基金的計價幣別支付。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7條,外匯業務的收付款方式根據申購方式和幣別有不同的規定。如果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收付,則應以外幣進行。若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其他機構辦理款項收付,則款項的幣別視申購幣別而定。另外,證券業者也需要注意涉及新台幣結匯的處理,並且按照投資人指示匯入匯出款項。此外,投資人以外幣申購後,買回時可以用該基金計價幣別支付。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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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證券業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自行或委託銷售機構銷售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