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證券業者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並進行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時,需向本行申請許可。申請時需要提供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的文件影本、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款項收付程序,以及銷售機構名單及符合資格條件的聲明書。另外,如果證券業者擔任以新臺幣掛牌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總代理人,則需要逐檔向本行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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