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時,需備齊以下書件: 1. 證券商許可證照的影本。 舉例: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需提供該公司的許可證照影本。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營業許可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辦理該項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舉例:證券公司申請辦理特定的外匯業務時,需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營業許可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辦理該項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的議事錄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舉例:證券公司申請辦理特定的外匯業務時,需提供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的議事錄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 4. 法規遵循聲明書。 舉例: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需提供法規遵循聲明書,以表明將遵守相關法規。 此外,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證券業申請辦理特定的外匯業務時,同時需申請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該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及設備金額。但若是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兼營證券業務,則不受此限制。 最後,根據該法規第3條的規定,當前項的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項目金額經同意後,若有變動,證券業應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函報相關機構的同意。 以上資料參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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