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當證券業者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如果提供的各項文件不完整或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完整,主管機關通知補正的期限到期後未補正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退回其申請。 範例: 假如一家證券公司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但在提交申請文件時遺漏了必要的文件或有遺漏的事項,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公司在一個特定的期限內補正。如果該公司未能在期限內補正不完整之處,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該申請,並退回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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