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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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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當證券業者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如果提供的各項文件不完整或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完整,主管機關通知補正的期限到期後未補正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退回其申請。 範例: 假如一家證券公司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但在提交申請文件時遺漏了必要的文件或有遺漏的事項,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公司在一個特定的期限內補正。如果該公司未能在期限內補正不完整之處,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該申請,並退回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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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