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的申請許可和函報備查有一些限制和要求。 根據第1項,如果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行可以駁回其申請: 1. 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2. 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3. 掣發相關單據及填報報表錯誤率偏高。 4.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本辦法或本行其他有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5. 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根據第2項,如果在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可以依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分: 1. 命其改善。 2. 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3. 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辦理特定外匯業務。 4. 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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