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9

快速跳轉
  1. 1.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 三、掣發相關單據及填報報表錯誤率偏高。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反本辦法或本行其他有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2. 2.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命其改善。 二、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三、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辦理特定外匯業務。 四、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的申請許可和函報備查有一些限制和要求。 根據第1項,如果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行可以駁回其申請: 1. 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2. 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3. 掣發相關單據及填報報表錯誤率偏高。 4.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本辦法或本行其他有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5. 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根據第2項,如果在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可以依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分: 1. 命其改善。 2. 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3. 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辦理特定外匯業務。 4. 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駁回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