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停辦、廢止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同意,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函報開辦外匯業務之日期後,逾一年未再辦理該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四、經本行許可或備查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經查原申請或函報備查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且情節重大。 五、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 六、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2. 2.證券業經依前項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者,由本行逕行公告註銷之。
  3. 3.證券業經本行或相關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或停止申辦業務,於停止期間尚未屆滿或未提報適當之具體改善措施,或提報之改善措施未獲主管機關認可前,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共有三個款項,根據法條的釋義,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如果符合以下情事之一,本行有權停辦、廢止或撤銷其許可內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者限制其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1. 第一款:如果在發給許可函後的六個月內仍未開辦外匯業務,除非有正當理由獲得本行同意延期,否則可延長三個月一次。 2. 第二款:如果在函報開辦外匯業務之日期後的一年內沒有再次辦理該業務。 3. 第三款:如果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且情節嚴重;或者經本行限期改正,但到期仍未改正。 4. 第四款:如果在本行許可或備查後,發現原申請或函報備查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的情事,且情節重大。 5. 第五款:如果存在停業、解散或破產的情況。 6. 第六款:如果其他事實足以認定有損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69)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經查名詞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