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共有三個款項,根據法條的釋義,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如果符合以下情事之一,本行有權停辦、廢止或撤銷其許可內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者限制其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1. 第一款:如果在發給許可函後的六個月內仍未開辦外匯業務,除非有正當理由獲得本行同意延期,否則可延長三個月一次。 2. 第二款:如果在函報開辦外匯業務之日期後的一年內沒有再次辦理該業務。 3. 第三款:如果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且情節嚴重;或者經本行限期改正,但到期仍未改正。 4. 第四款:如果在本行許可或備查後,發現原申請或函報備查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的情事,且情節重大。 5. 第五款:如果存在停業、解散或破產的情況。 6. 第六款:如果其他事實足以認定有損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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