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證券業在辦理任何外匯業務前,必須確認客戶的身分、基本登記資料,並且要符合相關規定。此外,對於與外匯業務有關的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以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申報,應依據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以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指定的資恐防制法對象的財產或財產利益以及其所在地的報告,則應按照資恐防制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金管簽字金證字第10502588970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