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證券業者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函後,方能辦理有關外匯業務。總機構或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需要向本行備案。 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範例:某證券公司總機構希望開展外匯業務,需先向負責管理外匯業務的本行申請許可。另外,外國證券公司在台灣境內的分支機構也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向本行備案,方可開展外匯業務。 2. 證券業者可以申請辦理第4條第1項所列的業務,並由本行分別許可。本行還可以對第4款所列業務做出其他應遵循的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範例:某家證券公司希望辦理外匯業務,可以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根據需要註明具體的業務範疇。例如,該證券公司可以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外匯交易、外匯投資等業務。此外,本行還可以在許可函中規定其他相關的遵循事項。 3. 證券業者在開辦外匯業務後七日內,應向本行報備開辦日期的函件,供本行備查。 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範例:某證券公司於開辦外匯業務的第一天,應向本行提交一份報備開辦日期的函,以供本行確認業務的起始日期。 4. 除非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否則未經本行許可,證券業者不得從事未經許可的外匯業務。 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範例:證券業者未經本行的許可,不得開展任何未經授權的外匯業務,否則將被視為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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