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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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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所定者為限。
  2. 2.同一委託人及不同委託人,其新臺幣與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帳戶間之信託資金,不得相互移轉。
  3. 3.證券業兼營信託業,其信託財產運用於涉及外匯之投資,應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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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