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的款項收付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於涉及外匯投資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間的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必須以外幣進行,不得以新台幣支付。 二、對於不涉及外匯投資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間的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則應以新台幣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業辦理與外匯有關的信託業務,委託人將外幣匯入該信託資金帳戶,並根據業務的規定與受益人進行資金攤還,則這筆款項必須以外幣進行收付,而非以新台幣支付。另一方面,如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涉及外匯投資,則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間的款項收付,應以新台幣進行。 以上回答是根據最新的《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4條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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