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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