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了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提出申請許可時,除了需要準備第7條的文件之外,還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金管會核准函:除非是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否則必須提供金管會核准函。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則需要在申請函文中敘明這一點,並需要按照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向金管會報備。 2. 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即提供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管理和運用計畫。 3.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等級和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需要提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風險等級和足以承擔該帳戶風險的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則可以免附此項文件,但需要在申請函中敘明。 4.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需要提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約定條款。 依照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證券業設置新臺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還需要準備前項第1款和第4款文件、申報書以及帳戶資產明細向本行申請結匯許可。 資料來源: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1月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