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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函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
  2.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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