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外匯證券商在進行外匯交易時,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之交易總部位限額。這意味著,外匯證券商需要制定一個上限,限制其在新臺幣與外幣間的交易規模。為了實施這個限額,外匯證券商必須取得董事會的同意,並向本行外匯局報備並取得同意後方可執行。這保證了外匯證券商進行外匯交易時的風險可控制且有所限制。 2. 依據這個條款的規定,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超過總部位限額的五分之一。這意味著在設定交易總部位限額時,新臺幣匯率選擇權的交易量應該在整體交易總部位限額的五分之一以內。這一規定旨在控制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的風險,確保其在整體交易總部位限額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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