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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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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證券商參與涉及新臺幣之銀行間外匯市場,應先確認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經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並有實績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處分之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未經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為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業在參與涉及新臺幣之銀行間外匯市場時,需先確認是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的限制情形,然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件: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證明該證券業將遵守相關法規的聲明文件。 二、經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並有實績之證明文件:證明該證券業已經獲得批准並實際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的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處分之證明文件:證明該證券業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金融監管機構處罰的文件,且未违反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限制。 四、最近一年未經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為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證明文件:證明該證券業在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而被停止或限制買賣的文件。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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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外匯證券商參與涉及新臺幣之銀行間外匯市場,應先確認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後,檢附下列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