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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匯證券商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買(賣)匯水單;其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並應交付客戶或依約定辦理。
  2. 前項買(賣)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 外匯證券商應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前營業日第一項相關資料及外匯收入(支出)交易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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