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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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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匯證券商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買(賣)匯水單;其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並應交付客戶或依約定辦理。
  2. 2.前項買(賣)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 3.外匯證券商應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前營業日第一項相關資料及外匯收入(支出)交易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4條的規定: 1. 外匯證券商在進行外匯業務時,若涉及到新台幣結匯,應該製作買(賣)匯水單;若未涉及新台幣結匯,則應該製作其他交易憑證,並交付給客戶或根據合約辦理。 2. 買(賣)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製作。 3. 外匯證券商應該在次營業日的中午十二時之前,將前一個營業日的相關資料和外匯收入(支出)的交易日報傳送至中央銀行的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根據中央銀行的《證券業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證券商在進行外匯業務時,需要記錄相關的交易信息,並及時向中央銀行報告。報告的方式可以是以紙質的買(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的形式,也可以是使用電子文件製作的方式。 此外,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4條並未對外匯收入(支出)的具體內容和計算方式做出明確規定。我們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中央銀行的具體要求,以確定外匯證券商在報告外匯收入(支出)時需要提供哪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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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外匯證券商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買(賣)匯水單;其未涉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