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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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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換匯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交易,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一、外匯證券商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應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立即傳送。 二、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及換匯換利交易,應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提供的法規,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5條要求外匯證券商在受理特定金額的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換匯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交易時,應按照以下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中央銀行的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1. 外匯證券商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的結購、結售外匯交易,在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立即在訂約日傳送資料。 2.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及換匯換利交易,在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在訂約日的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資料。 以上解釋依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5條之規定。

  • 有限合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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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5 條規定:「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換匯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交易,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