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6條的規定: 1.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 2.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公告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外匯證券商與客戶的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這意味著外匯證券商可以根據自身的商業政策和市場狀況自主決定匯率,不受特定標準限制。然而,對於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台幣的匯率,外匯證券商應於每個營業日上午九點三十分之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且在公開的網站或其他足以讓公眾知道的方式上揭露。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客戶的知情權,使客戶能夠在交易前了解到準確的匯率信息。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4&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1080001&aplistdn=ou=data,ou=ogs,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imgflag=Y&advflag=N&multimessagefla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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