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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
  2.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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