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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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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
  2. 2.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6條的規定: 1.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 2.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公告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外匯證券商與客戶的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這意味著外匯證券商可以根據自身的商業政策和市場狀況自主決定匯率,不受特定標準限制。然而,對於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台幣的匯率,外匯證券商應於每個營業日上午九點三十分之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且在公開的網站或其他足以讓公眾知道的方式上揭露。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客戶的知情權,使客戶能夠在交易前了解到準確的匯率信息。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4&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1080001&aplistdn=ou=data,ou=ogs,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imgflag=Y&advflag=N&multimessageflag=Y)

  • 公眾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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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