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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匯證券商於遷址或更名時,應於取得主管機關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後七日內函報本行備查;其為遷址者,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之經辦人員及覆人員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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