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申請許可。
- 前項所稱電子化交易,係指與客戶透過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非臨櫃方式辦理交易。
-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第一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該網際網路系統應符合電腦檢核外匯收入(支出)分類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二、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宜前,應查驗客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三、申請辦理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者,或大額結匯交易者,其網路交易系統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