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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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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申請許可。
  2. 2.前項所稱電子化交易,係指與客戶透過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臨櫃方式辦理交易。
  3. 3.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第一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該網際網路系統應符合電腦檢外匯收入(支出)分類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二、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宜前,應查驗客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三、申請辦理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者,或大額結匯交易者,其網路交易系統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了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外匯證券商在受理客戶的電子化交易申請時,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該條第二項明確了電子化交易的定義,包括客戶與證券業者使用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非臨櫃方式來進行交易。 而第三項規定了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電子化交易時的相關規定: - 網際網路系統應有符合電腦檢核外匯收入(支出)分類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 在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前,應查驗客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 若客戶申請辦理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或進行大額結匯交易,其網路交易系統應依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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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