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了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外匯證券商在受理客戶的電子化交易申請時,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該條第二項明確了電子化交易的定義,包括客戶與證券業者使用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非臨櫃方式來進行交易。 而第三項規定了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電子化交易時的相關規定: - 網際網路系統應有符合電腦檢核外匯收入(支出)分類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 在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前,應查驗客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 若客戶申請辦理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或進行大額結匯交易,其網路交易系統應依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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