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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之電腦設備及相關作業環境應足以妥善辦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作業,並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2. 證券商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手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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