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的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了外匯證券商辦理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外匯證券商的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外匯證券商僅能辦理單項契約,不得組合其他衍生性商品、新台幣或外幣本金或其他業務、產品組合。 2. 應憑與同一客戶辦理經本行許可的各項業務之實際需求之交易文件辦理。 3. 如果外匯證券商辦理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還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 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業務(FX SWAP):進行換匯交易時,應即承作相等金額、不同方向及不同到期日之遠期外匯。換匯交易的承作對象僅限於國內法人、國外自然人及法人。辦理換匯交易時,應查驗客戶是否依申報辦法填報申報書,並應註明「換匯交易」。此外,還需要填報相關表格,如「換匯及標準型換匯換利交易遠期部位日報表」。 -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CCS):承作對象僅限於國內外法人。辦理換匯換利交易時,應於交割時憑申報書驗證是否依照實際性質填寫,並註明「換匯換利交易」。同樣地,還需要填報相關表格,如「換匯及標準型換匯換利交易遠期部位日報表」。 - 新台幣匯率選擇權業務:承作對象僅限於國內外法人。在契約中,可以規定到期履約時的交割方式,以及權利金及履約交割之幣別。還需要填報「新台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表」。 4. 如果外匯證券商辦理涉及外幣間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還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 辦理外幣間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業務時,展期時應根據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 - 辦理外幣間換匯交易及換匯換利交易業務時,交割時應於其他交易憑證上註明適當的「外匯收入(支出)分類及編號」,並填報「外匯收入(支出)交易日報」。 以上是根據資料中的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