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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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3.申報義務人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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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進出口貨款、公司年結匯未逾五千萬美元、個人未逾五百萬美元等情形,填妥申報書即可逕行結匯。
Q · 哪些結匯可以自己填表就辦,不用央行核准?
進出口貨款、公司年結匯未逾五千萬美元、個人未逾五百萬美元等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符合下列情形可填妥申報書後逕行結匯:出進口貨款匯款、公司行號年累積結購或結售未逾等值五千萬美元、團體個人未逾五百萬美元、辦事處在臺辦公費用、非居住民每筆未逾十萬美元等。其中出進口貨款與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的收付不計入年度累積額度。但屬第5條情形仍須經銀行核對證明文件相符後才能辦理。
深度解讀
你以為個人一年五百萬美元的換匯額度多到用不完?真正會撞到上限的,是賣掉國外房產、繼承境外遺產、或幫家人來回調頭寸的人。這條把可以「自己填表就辦」的結匯情形列出來:公司、行號一年累積結購或結售未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團體、個人未超過五百萬美元,都走這條快車道,不用先經央行核准。更關鍵的是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設計:真正的進出口貨款、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的收付,不計入這個年度額度。換句話說,一家貿易公司做的真實貿易匯款,並不會吃掉它五千萬美元的額度,被卡住的往往是搞不清楚哪些算、哪些不算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義務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四款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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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