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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二、未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三、下列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 (一)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擔保金及仲裁費。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2. 辦理前項第二款所定匯款之結匯申報者,除已結婚者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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