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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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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依本辦法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逕行辦理之外匯業務,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得逕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證券業要辦理外匯業務,必須先經本行許可並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可以逕行辦理。如果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的業務,則可以直接辦理。這表示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並且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證券業可以擴大其辦理外匯業務的範圍,但仍需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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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證券業依本辦法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逕行辦理之外匯業務,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