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依本辦法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逕行辦理之外匯業務,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得逕行辦理之。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證券業要辦理外匯業務,必須先經本行許可並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可以逕行辦理。如果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的業務,則可以直接辦理。這表示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並且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證券業可以擴大其辦理外匯業務的範圍,但仍需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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