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除應依第六十八條及下列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代委託人辦理人民幣計價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 二、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有關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金額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行為妥善管理人民幣業務所為之規定。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7 條」,我無法回答該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訊息,因為這並不是上述提供的法律文件之一。此外,該問題所給予的上下文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來判斷這個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如果還有其他法律文件或相關資訊可供參考,請提供該資料,我將盡力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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