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經櫃買中心依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為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置,及嗣後恢復業務資格者,均應函報本行。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證券業要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或是要恢復業務資格,都需要函報櫃買中心。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對於停止或終止業務的處置,以及之後恢復業務資格的程序,都必須向櫃買中心送函報告。這是為了確保證券業在停止或終止業務時,能夠及時向相關機構通報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