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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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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有關確認交易相對人是否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交易規範、落實風險管理、資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制度,除應依金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均應以計價之幣別為之。除得自客戶銀行存款帳戶撥轉或由客戶外幣專戶支應外,其需辦理結匯者,應由客戶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該證券業同一公司為外匯證券商者依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不得委託業者代辦。 二、不得利用外匯衍生性商品為本身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及其他任何不當方式,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 三、總公司授權其分公司辦理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應依據櫃買中心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辦理。
  2. 2.外匯證券商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外匯業務,涉及新臺幣結匯或外幣間兌換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5條的規定,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需遵守以下規則: 1. 銀行款項支付:交割款項、費用收付以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必須以計價幣別為準。除特殊情況外,這些款項的結匯需要客戶自行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同一公司內的外匯證券商進行,不得委託業者代辦。 2. 財務報表管理:證券業不得利用外匯衍生性商品來隱藏損失、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進行任何其他不當的財務操作,以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 3. 分公司業務:如果總公司授權其分公司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這些分公司必須依據相關規範辦理,這些規範一般是指櫃買中心對於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規範。 此外,外匯證券商在辦理涉及新台幣結匯或外幣間兌換的業務時,需遵守相關申報辦法以及外匯證券商對於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以上解釋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事務管理報)所提供的《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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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5 條規定:「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有關確認交易相對人是否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交易規範、落實風險管理、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