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4 條,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相關人員,應該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並接受教育訓練。這些條件及規定是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所制定的。其中,負責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的相關人員,則可參考同條中推介工作的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提到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4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我們無法提供任何有關該條款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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