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3 條,在申請許可辦理特定業務時,證券業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具體的內容如下: 1. 在申請許可辦理第二項第一款的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時,證券業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 最近半年未受櫃買中心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證明文件。 - 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 風險預告書。 - 商品簡介。 - 作業準則。 - 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2. 如果是申辦第二項第一款的第三目業務,即外匯證券商,除了檢附前項的文件外,還需要提供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并且適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3. 在申請許可辦理第二項第一款的第四目業務時,證券業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 董事會同意之授權準則。 - 銷售商品清單。 - 授權辦理銷售之分公司清單及各該分公司符合銷售業務資格之人員名冊。 4. 如果是函報備查辦理第二項第二款業務,證券業需要在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以下文件,并在收到本行備查函後才能繼續辦理: - 第七條之書件。 - 首筆交易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這些文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可按照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的內容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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