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最近半年未受櫃買中心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三、風險預告書。 四、商品簡介。 五、作業準則。 六、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2. 外匯證券商申辦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業務,除檢附前項書件外,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並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
  3.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董事會同意之授權準則。 二、銷售商品清單。 三、授權辦理銷售之分公司清單及各該分公司符合銷售業務資格之人員名冊。
  4. 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業務,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下列書件,並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 一、第七條之書件。 二、首筆交易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 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