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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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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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8 條,當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而無法達到本條例所設立之目的時,有權解散。一旦解散,基金會的賸餘財產及權益將歸屬於中央政府。這表示基金會解散後,其資產將被清算,並由中央政府處理。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解散後賸餘財產及權益之歸屬。
- 情事變更名詞
(0830929 制定)
規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解散後賸餘財產及權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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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