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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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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根據此條例,文化部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運作。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本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立法沿革 2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1061128 修正)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立法理由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文化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830929 制定)

明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1061128 修正)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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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