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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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本館企劃研究組組主任、生物馴養組組主任、展示組組主任、科學教育組組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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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第7條,本館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的聘用均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此條款的參考來源可以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身。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級學校的教職員聘任均需要符合相關的資格審查,適用於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聘用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也需要通過相應的資格審查方可聘任。至於其他組組主任,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副研究員以上的資格聘任。參考資料可以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並且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例子,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之規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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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