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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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2.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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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4條: 1. 審議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聘兼,任期一年,期滿可以續聘。這表示審議小組的成員由主管機關遴選,並且可以兼職擔任委員,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在任期結束後可以再次被聘任。 2. 委員在任期中如果因某些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的行為,可以由主管機關解聘。代表團體出任的委員應該依從他們的所屬團體決定進退,如果因故缺額,主管機關則根據前述條款的規定重新遴聘委員補足缺額。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6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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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