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二、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會代表。 三、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 前項第三款專家學者,應自第六十條所定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