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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6

  1. 1.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
  2. 2.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3. 3.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申評會決議之。
  4. 4.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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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