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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再申訴案件時,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評會,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前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2.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再申評會,為該主管機關之特殊教育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前項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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