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8

  1. 1.學校主管機關為辦理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再申評會)。
  2. 2.再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其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二、學校主管機關代表。 三、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五、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 六、再申訴案件相關學校學生代表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會代表。
  3. 3.前項第一款專家學者,應自第六十條所定人才庫遴聘。
  4. 4.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5. 5.再申評會委員除第二項第六款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外,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8 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為辦理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再申評會)。再申評會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