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2.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後,於學生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再申訴。再申訴經撤回者,再申評會應終結再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原措施學校。
  3. 再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再申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