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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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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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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再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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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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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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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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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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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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