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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再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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