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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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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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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評會處理再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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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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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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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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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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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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