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申評會處理再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2. 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