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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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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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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二十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十日,並應通知再申訴人。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再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再申評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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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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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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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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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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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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