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8

  1. 1.再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再申訴評議決定書。
  2. 2.前項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再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不服評議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六、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3. 3.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8 條規定:「再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再申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