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條的規定,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和臺中國家歌劇院的經營管理,以及策劃、行銷、推廣和交流表演藝術文化和活動,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和國際競爭力。這意味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設置是為了推動並提升我國表演藝術的發展,並且負責相關表演藝術機構的經營管理和文化交流等工作。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具有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文化形象,以及使藝術普及於全體民眾之責任,特於設立宗旨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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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具有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文化形象,以及使藝術普及於全體民眾之責任,特於設立宗旨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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