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這表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由文化部所設立的公法人組織,負責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並受到文化部的監督與管理。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立法理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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